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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公告(外国语学院)

发布时间:2017-03-20来源:研究生学院 点击:次

根据教育部《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16]9号)、《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省招考办有关要求及《沈阳建筑大学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工作管理办法》(沈建研字[2017]47号),为切实做好我院2017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复试资格和调剂条件

(一)一志愿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一志愿报考我院英语笔译的考生,凡初试成绩符合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的基本要求(A类),均可按我院日程安排按时参加复试,学院不再单独发放复试通知。

(二)接收调剂考生条件

1. 初试成绩达到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A类);

2. 优先接收 “985”院校、“211”院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3. 优先接收第一志愿报考“985”院校、“211”院校或外语专业类院校的调剂考生;

4.优先接收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调剂考生。

二、复试日程安排

日期

工作内容

3月23日

14:00-15:00

复试考生报到、资格审查,收取体检表、报考证明材料,发放复试准考证、复试考核表

E2-207

3月23日

16:00-18:00

专业课笔试

E2-305

3月24日

9:00-20:00

综合素质考核及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E2-204

3月25日

9:00-11:00

组织拟录取调剂考生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调剂系统中完成拟录取确认操作

E2-207

3月25日

9:00-11:00

发放拟录取考生调档函、签订定向就业研究生培养协议

E2-207

3月25日

9:00-11:00

公示拟录取考生名单

E2-207门外公示栏、外国语学院网站

三、复试组织

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复试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复试纪检组对复试进行监督检查,成立复试工作组负责各学科领域各项复试考核的组织实施。

、复试内容

为提高复试的有效性,根据专业特点及办学特色决定复试内容。复试重在考察考生专业、综合素质、科学研究及创新意识等方面能力。复试具体内容包含三部分: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以及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1.专业能力考核

我院英语笔译领域专业能力考核科目为“英汉互译”,考核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2.综合素质考核

(1)综合素质考核以面试形式进行,每名考生考核时间不少于20分钟;主要以口头英汉互译为主,满分100分;

(2)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由复试小组人员根据考核情况综合评定,以百分制记,并当场对每名考生进行核分;

(3)复试工作组汇总考核成绩,每名考生的综合考核成绩为其所在复试小组全体成员独立给出分数,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后取算术平均值得出。

3.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外语听说能力测试采取面试形式,每个考生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时间一般不少于5分钟。与综合素质测试结合在一起进行,满分为100分。

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评定原则:

(1)发音的标准程度、用词的准确性和用词范围;

(2)语言的长短、连贯性和流利程度;

(3)语言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4)语言的听力理解程度。

五、成绩确定方法

(一)复试总成绩确定方法

考生复试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

复试总成绩=专业课笔试×50%+综合素质考核×40%+外语听说能力测试×10%

(二)加权总成绩确定方法

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总成绩满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

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初试总成绩×0.2×60%+复试总成绩×40%。

六、拟录取原则

(一)一志愿考生录取原则

以志愿优先为原则,一志愿考生优先按照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二)调剂考生录取原则

一志愿合格考生录取结束后,如招生计划仍有剩余,调剂考生按照考生入学考试加权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三)不予录取原则

1.复试总成绩低于60分或复试内容中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考核、外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任一项低于60分,均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检结果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3.同等学力考生的加试科目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但其中任何一门考试成绩低于60分的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四)其他事项说明

1. 录取结果公布后,考生须当场确认拟录取结果。如不确认的,须签订放弃拟录取资格承诺书,由学院按录取原则递补录取。

2.本年复试采用分阶段方式进行,第一阶段完成后,有剩余名额再进行下一阶段的复试。

3.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外国语学院2017年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外国语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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